译文:陆思礼:在中国司法发展中的不确定性,第二部分:法院改革
许多外国观察家和一些中国观察家一致认为,中国法院系统存在缺陷,最明显的是法官缺乏独立性和法院受制于诸多外部影响。法院的不透明导致难以评估他们所面临的压力的程度。这个一党制国家的政策对法院的影响并非标准化的,而改革的目标是不明朗的。中国的法律改革者不能确定西方模式可以遵循到何种程度,或者司法系统能否被塑造得既反映中国特色,同时又满足正义的客观标准。中国法律改革的未来是非常不确定的,并在短期内进行有意义的改革的几率很低。
政策的制定旨在改善法院解决由于中国的巨变而成倍增长的社会和经济问题的能力。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杰明-李普曼指出,自1995年以来,司法机关已变得更加知识化和专业化(见《中国法院:有限的改革》)。已经出现一些去政治化的动向,反映了“法院从党的政策的执行工具转变为解决纠纷的中立平台的温和尝试。”一些创新出现在“政治安全”的案件中,这些案件的结果“通常向重要的党国利益行为者倾斜。”
严重的问题依然存在。李普曼把司法改革描述为“有限的”,指的是对司法独立的限制。干预“仍然是一个党政官员的合法行动”,不仅介入政治上敏感的案件,还介入一些“涉及党国、有能量的个人或明星企业的财政利益、以及涉及大量的原告和那些受到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件。”此外,执行判决也一直是个难题。
法院面临的新压力来自媒体、抗议和申诉,其中在2005年提交大法院的有近400万件。维权律师,特别是当他们的诉讼产生不受欢迎的宣传效果时,加重了压力。
党国希望法院成为安全阀,既能让官员注意到民怨,又能救济对权利的侵犯。法院回应对社会稳定的关注,但作为政府机构,他们也将有助于加强党国的整体能力,在党的监督下,扩大其排忧解难和应对权力滥用的能力。
最近,改革又倒退了一步,退回到了1949年前毛主义管理技术所强调的把为法院争取民众支持做为重点的立场。现行政策强调建设“和谐社会”,作为缓解因不公平和社会混乱而沮丧的中国人中出现的日益增长的不满情绪的一个手段。这体现在更偏爱调解而非裁定作为处理争端的最可取的办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宣布,民事审判,“如果可能的时候”应调解,“必要时”才裁定,并结合这两种方式“解决”引起诉讼的纠纷。自那时以来,由调解而不是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的比例有所上升。由于其他原因,这一政策可能会鼓励法官更愿意调解:他们会由于法律上的错误而受到惩戒,有时只是因为被上级法院推翻的上诉案件比较多,因此,如果经过他们调解由当事方通过书面协议结案,他们就不必写可能会引发问题的法律意见。
当纠纷爆发引发抗议时,为了争取民众对法院的支持,正常的司法程序就成了可以放弃的东西。一份关于处理劳动抗议的政策研究讲述了广东省的法院是如何被责令走上街头,而不是使用正式法律程序,协助谈判解决工资争端的(苏杨和何昕,把街道当作法庭:华南劳动争议的国家调解 。)
民粹主义也反映在对模范官员的毛派宣传技术的复兴中。2010年1月开始了一个塑造典型法官的活动:她由于把个人成绩与党的政策例如党的利益至上联系起来而受到嘉奖,防止申诉被递送到上级,并强调“主动”调解和解决争端而不是“在技术的基础上处理案件”。
在法院面临的复杂局势和他们的运作所处的政治环境中,中国法院改革与西方的法治标准有多大的关联度?一些外国和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必须走自己的路,遵循一条不以——至少目前——创造如同在西方国家一般独立的法院为目标的路径。但是,这条道路会是怎么样的呢?
继续一党专政就是一个明显的信号。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认为“没有任何其他机构或政治力量有能力约束中国的现代化动力和利益冲突以及导致诸多发展中国家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之后崩溃的其他政治经济障碍。”(《党和法院》,司法独立在中国:全球法治进程的教训,Randall Peerenboom,63,剑桥出版社,2010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同意李普曼的说法,改革是“有限的”,而且“司法改革还没有让法院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或作用发生任何重要变化。”但是他也指出,中国的目标并不在于这种变化,而在于设法提高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而且在这方面的改革已“还算成功。”然而,归根结底,沈认为,司法改革必须与政治改革相关联,尽管同时也承认,这种改革的目标是不明确的。
沈强调司法改革只能在更广泛的政治改革的背景下才能走得更远,这是正确的,但他没有回应一个简单的事实,即中共现代化的动力与党保持其对中国社会的控制以及它所行使的权力是密不可分的。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迄今已被明确视为与该基本政治目标不一致。
与此同时,一些中国学者提出了与西方观察家相似的观点。最近的一篇文章(PDF格式这里)指出,目前的政策把司法公正“当作一个政府的工具”,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政府。”相反,同一篇文章中认为,政策的目标应该是“确保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系统的运作,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
在这一点上,似乎只有这种预测还算安全的,即外国的模式和原则(如司法独立和强调程序公正)将继续和与中国革命前的文化和传统相关的制度和价值观(如调解和强调实质性成果)及其在1949年后的发展进行竞争。面对着矛盾的政策,进行有意义的司法改革的有限空间,中国今天的变化步伐,以及党维持一党专制的决心,我们可只能预期有限的实验。
政策的制定旨在改善法院解决由于中国的巨变而成倍增长的社会和经济问题的能力。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杰明-李普曼指出,自1995年以来,司法机关已变得更加知识化和专业化(见《中国法院:有限的改革》)。已经出现一些去政治化的动向,反映了“法院从党的政策的执行工具转变为解决纠纷的中立平台的温和尝试。”一些创新出现在“政治安全”的案件中,这些案件的结果“通常向重要的党国利益行为者倾斜。”
严重的问题依然存在。李普曼把司法改革描述为“有限的”,指的是对司法独立的限制。干预“仍然是一个党政官员的合法行动”,不仅介入政治上敏感的案件,还介入一些“涉及党国、有能量的个人或明星企业的财政利益、以及涉及大量的原告和那些受到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件。”此外,执行判决也一直是个难题。
法院面临的新压力来自媒体、抗议和申诉,其中在2005年提交大法院的有近400万件。维权律师,特别是当他们的诉讼产生不受欢迎的宣传效果时,加重了压力。
党国希望法院成为安全阀,既能让官员注意到民怨,又能救济对权利的侵犯。法院回应对社会稳定的关注,但作为政府机构,他们也将有助于加强党国的整体能力,在党的监督下,扩大其排忧解难和应对权力滥用的能力。
最近,改革又倒退了一步,退回到了1949年前毛主义管理技术所强调的把为法院争取民众支持做为重点的立场。现行政策强调建设“和谐社会”,作为缓解因不公平和社会混乱而沮丧的中国人中出现的日益增长的不满情绪的一个手段。这体现在更偏爱调解而非裁定作为处理争端的最可取的办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宣布,民事审判,“如果可能的时候”应调解,“必要时”才裁定,并结合这两种方式“解决”引起诉讼的纠纷。自那时以来,由调解而不是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的比例有所上升。由于其他原因,这一政策可能会鼓励法官更愿意调解:他们会由于法律上的错误而受到惩戒,有时只是因为被上级法院推翻的上诉案件比较多,因此,如果经过他们调解由当事方通过书面协议结案,他们就不必写可能会引发问题的法律意见。
当纠纷爆发引发抗议时,为了争取民众对法院的支持,正常的司法程序就成了可以放弃的东西。一份关于处理劳动抗议的政策研究讲述了广东省的法院是如何被责令走上街头,而不是使用正式法律程序,协助谈判解决工资争端的(苏杨和何昕,把街道当作法庭:华南劳动争议的国家调解 。)
民粹主义也反映在对模范官员的毛派宣传技术的复兴中。2010年1月开始了一个塑造典型法官的活动:她由于把个人成绩与党的政策例如党的利益至上联系起来而受到嘉奖,防止申诉被递送到上级,并强调“主动”调解和解决争端而不是“在技术的基础上处理案件”。
在法院面临的复杂局势和他们的运作所处的政治环境中,中国法院改革与西方的法治标准有多大的关联度?一些外国和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必须走自己的路,遵循一条不以——至少目前——创造如同在西方国家一般独立的法院为目标的路径。但是,这条道路会是怎么样的呢?
继续一党专政就是一个明显的信号。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认为“没有任何其他机构或政治力量有能力约束中国的现代化动力和利益冲突以及导致诸多发展中国家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之后崩溃的其他政治经济障碍。”(《党和法院》,司法独立在中国:全球法治进程的教训,Randall Peerenboom,63,剑桥出版社,2010年)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同意李普曼的说法,改革是“有限的”,而且“司法改革还没有让法院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或作用发生任何重要变化。”但是他也指出,中国的目标并不在于这种变化,而在于设法提高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而且在这方面的改革已“还算成功。”然而,归根结底,沈认为,司法改革必须与政治改革相关联,尽管同时也承认,这种改革的目标是不明确的。
沈强调司法改革只能在更广泛的政治改革的背景下才能走得更远,这是正确的,但他没有回应一个简单的事实,即中共现代化的动力与党保持其对中国社会的控制以及它所行使的权力是密不可分的。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迄今已被明确视为与该基本政治目标不一致。
与此同时,一些中国学者提出了与西方观察家相似的观点。最近的一篇文章(PDF格式这里)指出,目前的政策把司法公正“当作一个政府的工具”,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政府。”相反,同一篇文章中认为,政策的目标应该是“确保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系统的运作,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
在这一点上,似乎只有这种预测还算安全的,即外国的模式和原则(如司法独立和强调程序公正)将继续和与中国革命前的文化和传统相关的制度和价值观(如调解和强调实质性成果)及其在1949年后的发展进行竞争。面对着矛盾的政策,进行有意义的司法改革的有限空间,中国今天的变化步伐,以及党维持一党专制的决心,我们可只能预期有限的实验。
陆思礼:中国司法发展中的不确定性 第一部分:对维权人士和律师的威胁
译者合集:中国的群体性事件 200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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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说明:本文1.0版本来源译者团队。
收录说明:本文已经收录到“译者文集”中,同时进入“译者频道—看中国”、“华盛顿邮报”、“译者@jimmyuibe”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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