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第三版、银行和经济
作者:Douglas J. Elliott
研究员
布鲁金斯学会
发表时间:2010年7月26日
译者:Andy Cheng(@adianch2010)
研究员
布鲁金斯学会
发表时间:2010年7月26日
译者:Andy Cheng(@adianch2010)
到11月份,银行的监管者们将有可能完成一个国际协议来决定银行必须的健康程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将讨论更严格的关于资本和流动性的规则。该协议被称为“巴塞尔协议第三版”(Basel III),因为它将是这些规则的第三个版本。这个协议将对世界金融体制和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从积极的一面来说,新的收紧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会令国家的金融体制以及全球金融体制变得更为安全。不幸的是,安全性的增加需要付出成本,因为银行要持有更多的资本和变得更具流动性,其代价相当高昂。毫无疑问,贷款以及银行的其他服务都将会变得更为昂贵、更难得到。存在争论的只是影响的程度,方向上没有异议。
银行业争辩说,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将会严重损害经济。例如,国际金融研究所(IIF)的测算认为,如果采用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美国和欧洲的经济将会在5年后比不采用该协议的情况萎缩3%。我自己的分析,以及其他中立的各方通常都认为这个成本小得多,相当大的程度上会被更大安全性带来的效益所抵消。近期的危机清楚证明,严重的金融危机会对世界经济造成永久性的损害,给成千上万的人们——如果不是数十亿的话——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情感上的伤痛。为了避免此类重大冲击,如我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每年牺牲一点儿经济的增长是值得的。另一方面,如果银行业是对的,增加的安全性可能与所需的成本不相匹配,那么一个更为温和的监管版本会受到欢迎。
本文探讨了以下与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相关的问题:
-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第三版?谁制定的政策?
-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的时间表是怎样的?
- 资本和流动性是什么?
- 现行的规则是怎样的?
- 建议对现有规则作哪些更改?
- 哪些东西保留不变?
- 有哪些重要领域存在争议?
- 原来建议的变化和时间表是否会作出修改?
-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的可能的影响是什么?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第三版?谁制定的政策?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是一套关于银行监管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修改建议。这是对最初的一套监管规则即巴塞尔协议第一版所作的第二次重大更改。巴塞尔协议第一版由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公布。该委员会建立于1970年代中期,当时由于各国之间监管者缺乏协调,德国一家小型银行(Herstatt)的危机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引发了震动。巴塞尔委员会由很多工业化国家的银行监管者组成,其核心成员来源于欧洲传统的银行业大国以及美国和日本。
巴塞尔协议不是正式的条约,委员会的成员不必完全把其规则应用于国内法律和监管中。这方面,美国是一个著名例子。我们(美国)还没有实施巴塞尔协议第二版,因为我们的商业银行当时正经历金融危机,所有这方面的变化都被冻结。尽管我们一直密切参与了该协议的讨论过程,但最终是否会实施这些规则目前还不清楚。事实上,几乎没有国家会将巴塞尔协议的每一个细节条款都付诸实施,而且,他们在实施的时候有时候会发现意想不到的解读这些规则的方式。但不管如何,相比协议实施之前,该协议使全球对资本的要求达成更为广泛的一致。实际上,这种一致性远远超出了巴塞尔协议委员会中代表国家的范围,因为绝大多数拥有重要银行部门的国家都依据巴塞尔规则来制定他们的资本监管模式。
巴塞尔委员会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松散性附属组织,国际清算银行通常被认为是世界中央银行家的俱乐部。国际清算银行向中央银行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务,也充当促进中央银行之间合作的渠道。此外,它还向巴塞尔委员会和其他几个聚焦于世界金融体系的多边机构提供支持服务。这些机构中比较重要的有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去年,20国集团(G20)政府的首脑们要求该委员会承担促进全球金融稳定的任务。在这方面,它一直是巴塞尔委员会推动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工作的重要顾问之一。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的时间表是怎样的?
20国集团的政府首脑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G20于韩国首尔举行的会议之前完成巴塞尔协议第三版规则的最后工作,会议将在2010年11月11-12日举行。这个进程开始于2009年12月发布的咨询文件,该文件勾勒出了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对资本和流动性要求所作改变的框架。1征求意见时间到2010年4月中旬,相关各方作出了充分的反应。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帮助下,一直在进行一项数量影响研究(QIS),以估计所建议的改变一旦付诸实施,将对金融市场和经济产生多大的影响。QIS研究似乎已经完成了初步报告,正在由巴塞尔委员会和监管成员复核。尽管没有公布最终时间,但预计该报告将于9月份对外公开。QIS可能会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对某些重要比率的选择,并影响原有建议中有必要进行修订的关键要素。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计划在2012年底实施,但很显然将会有过渡期、观察期,很多重要的要求有逐步实施的阶段,现有监管中的某些特征也可能成为“祖父条款”(grandfathering)2。所有这些例外情况都有可能缓和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带来的冲击作用,等它完全实施的时候这种潜在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资本和流动性是什么?
“资本”是银行业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不幸的是,金融领域以外的人很难完全理解这个概念,日常生活中没有可以和资本作类比的东西。用最简化的形式来说,资本代表了银行中无须承诺偿还的资产。因此,在银行的资产价值下降或者债务上升的时候,它可以起到缓冲作用。比如,如果一家银行有100美元的贷款余额,92美元是存款,8美元是由银行所有者投入的普通股,那么这个资本就是8美元,可以用来保护存款人避免损失。如果这些贷款中有7美元无法偿还,那么仍旧会有足够的钱还给存款人。股东会承担几乎全部的损失,但这被认为是私人的事情,而存款人则有非常强烈的公共政策原因受到保护。
如果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总是精确的,而且银行总是盈利,那么资本没有存在的必要。然而,我们并不是生活在乌托邦世界,所以让资本来充当缓冲是必要的。银行们试图持有最低水平的资本来提供足够的保护,因为资本是昂贵的,但每个人都认识到,即使资本的合适数额和形式存在争议,但这样一种缓冲是必须的。
关于资本以及资本的监管要求的问题非常复杂,在这里只能作简要介绍。更为完整的讨论可以在《银行资本入门》(Bank Capital: A Primer)3中找到。 正如在那篇论文中所解释的,普通股并不是唯一被认为是资本的证券,它可以向存款人和监管者所关心的其他人提供保护。某些形式的优先股票以及范围相当有限的债券也可以充当资本。值得一提的是,银行监管通常使用会计报告的数字作为计算资本水平的基础,而不会将其调整为市场估值,除非某种程度上它们被标准会计准则所承认,例如某些“按市价调整”(mark to market)的要求。特别的,在危机的核心时期,银行股票的市场资本化价值可能会大大低于这些银行股票的账面价值。基本上,市场相信账面价值被高估,或者未来会产生大量新的损失,或者,市场估值偏低是因为与银行未来业绩表现无关的技术原因。所有这些因素都不会直接影响监管的资本水平,但监管者总是会明智地注意到这些分歧因素,以观察这些迹象是否表明市场已经认定:银行的状况比表面看上去的要糟糕。
“流动性”指将某资产出售或者转化为现金、同时不会产生过度损失的能力。出售可以花费的时间越长,流动性几乎也总是随之增加。一幢房子,如果需要在一个星期内卖出去,显然是一项流动性很差的资产,但如果允许用5年的时间来处理这个房子的销售,它可能是流动性相当好的资产。更广泛地说,一家银行的流动性通常指其债务和融资来源的匹配。一家拥有高流动性资产的银行,即使其融资来源的到期期限非常短,通常也被认为具有相当好的流动性,因为资产可以被迅速地按照需求转让以弥补任何融资的损失。如果一个银行的融资来源锁定在较长的时间内,那么即使其资产流动性不高也无妨,但如果该银行依赖于短期债务或者存款,那么它可能会陷入到严重的恐慌之中,那些短期债务和存款随时可能流走。
现行的规则是怎样的?
巴塞尔资本规则的核心反映了一种信念:必须的资本水平主要取决于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因为资本的存在是为了对抗风险,那么合理的推论是,承担更大的风险就需要更多的资本。重点是在资产一方,因为负债通常是非常准确的、已知的,一笔存款或者一份债券必须按照特定的合约条款来偿付(这与保险业形成鲜明对照,对诸如火灾之类的事件提供保护承诺,其所需的未来成本是无法预知的)。与负债不同,银行的资产价值可能下降,偶尔也会上升。尤其是,银行贷款可能无法偿还,证券可能违约或者在其市场价值已经下跌之后需要出售。
最初的巴塞尔协议第一版规则将所有的资产分成少数类别,对每个类别分配一个风险权重。每一资产的总价值是用该资产乘以其风险权重得到,将所有资产经此调整过的金额加总,得出一个风险加权总资产(RWA)数字。每一类资产的权重百分比从极度安全投资(例如现金和美国政府债券)的0%,到风险级别较高的100%不等。(在少数情况下,某些风险非常高的资产的权重超过100%,如已经违约的或者违约迫在眉睫的贷款以及证券化中风险最高的部分。)例如,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通常是50%的,那么100万美元的抵押贷款会产生50万美元的风险加权资产。如果一家银行试图持有相当于RWA10%的资本,那么它将需要5万美元的资本来支持这一抵押贷款。
巴塞尔协议第二版对于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有四个重大改变:
重新定义分类。相比第一版,巴塞尔协议第二版打破原有类别,分类更为详细,风险权重的变化更多,因为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原来的简单分类太粗,导致大量的“博弈”和资源的错配。使用较少的类别,除了其内在缺陷外,权重分配也一直相当随意,并且受到政治考虑的影响。例如,德国尤其想让抵押贷款承担比其他银行贷款更低的风险权重。
评级。来自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在风险加权计算中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如果只使用过于宽泛的资产分类,评级难以做到真实。
内部风险模型。得到公认的一点是,复杂的全球性银行可以使用其内部风险评估模型来决定自己特定资产的风险权重,但也有一些例外。这一理念将监管的风险计算与大银行在自身决策中使用的更为复杂的风险模型结合起来。这个概念依赖于银行的自利动机,自利性引导银行在自身资产管理中采用最能估计风险的模型。
交易性资产4。巴塞尔协议第二版发布了一种计算银行所持有的交易账户中的资产风险的不同方法。该方法基于一种假设,即交易性资产的风险水平主要取决于银行处置投资之前资产价值实际的下跌程度。因此,一种“风险价值”(VAR)的办法得到应有,即利用统计技术,通过历史数据来估计在非常的恶劣环境下损失可能有多大。
巴塞尔规则之下的资本充足性由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率计算确定。巴塞尔协议第一版定义了两级资本,这种区分仍然被保留。“一级资本”是最强有力的,主要包括普通股和那些与普通股非常近似的优先股。“二级资本”加入某些与普通股近似程度较差的优先股、更类似于债务的优先股以及某些次级债券。此外,二级资本还包括某些账面准备(accounting reserves),可以提供类似于其他形式资本的保护作用。5这两级资本的目的是确保有充足的总资本来应对极端请况的发生,资本中大部分是作用更强的“一级资本”。一般来说,银行们拥有充足的二级资本,因而在实践中,焦点是确保有充足的更为强劲的一级资本形式。
巴塞尔协议的计算中有很多对公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数字进行扣除。首先,可能也是最重要的,巴塞尔协议要求将商誉(goodwill)扣除(当购买一家公司或者一项资产的价格超过其账面价值时会产生商誉),实际上将其视为是没有价值的。其次,个别国家的监管者选择将某些会计资产完全排除在外,或者限制这些资产的数额。例如,美国监管者限制了可以被计算为权益的递延税款资产(deferred tax assets)6的比例,因为那些资产的价值只有在银行获得未来的税收收益时才能实现,但如果银行碰到了令资本变得更重要的麻烦,这种情况也就不会出现了。
建议对现行规则作哪些更改?
金融危机暴露出或者凸显出巴塞尔协议第二版中大量的缺陷。这些问题导致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的咨询中提出了很多修改建议,包括如下:
更高的资本比率。咨询文件中没有给出具体的数字,但明确表示应当提高可接受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风险加权资本比率。这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在给出建议的资本水平之前我们很难作进一步讨论。预测的焦点在于,所要求的最低比例可能会增加若干点,但这一点并不明确。
使用杠杆比例作为安全防护网。危机最广泛地指出了使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存在的问题。这种计算,在大型银行使用内部评级的情况下,是基于历史经验直接进行,而在使用巴塞尔委员会设定的风险权重的情况下,是间接进行。很多资产的价值下跌起来比历史经验所显示的厉害得多、猛烈得多,某些情况下是因为良好质量的数据不能在很多年份中长期保持,因而数据只能反映出近期市场状况不错。对此的反应是一个广泛认可的观点,即应当给予直接的“杠杆比例”以更多的监管权重。在这里,杠杆比例很简单,就是资本相对于总资产(没有经过风险加权的资产)的比例。这一做法的主要缺点在于,支持美国政府债券和支持一笔风险贷款所需持有的资本是一样的,但它确实避免了不恰当地采用较低的风险权重所产生的问题。因此,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的规则建议将杠杆比例作为资本充足性的额外测试之一,以承担“安全防护网”的作用,避免风险加权带来的问题。
交易性资产应当赋予更严格的风险权重。风险加权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交易性资产的权重明显偏低,这再一次反映出对近期历史数据的过度依赖。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巴塞尔协议第二版a中,通过显著收紧交易性资产风险权重的决定方法,已经有一系列重要的变化付诸实施。在这些领域中,与过去的方法相比,对资本的要求似乎已大致平均翻了一倍。巴塞尔协议第三版中保留了这些规则的变化。
剔除较软弱的资本形式。金融危机表明部分被当做是资本的证券在危机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有效手段发挥作用。资本只有在可以吸收损失从而保护其他各方时才是有用的,次级债务在某些情况下被计入二级资本,但监管者很难有效地要求次级债务来吸收损失。由于它们是合法的债务工具,如果可能会遭受损失,持有者可以要求进入破产程序7。将一家重要的金融机构陷入破产境地可能会被政策制定者认为是极具风险的举动,尤其是在雷曼兄弟的破产导致严重的市场动荡之后。因此,次级债务将不再被计入资本,即使是作为二级资本也不可以,而且其他软弱形式的资本也将被剔除出去或者必须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
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被排除在资本之外。遵循同样的逻辑,巴塞尔委员会决定,某些资产负债表项目应当从资本中剔除,因为它们在危机中无法真正地吸收损失。例如,一家银行或者银行控股公司持有的某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不再被计算为资本,其理论根据在于,它已经在保险公司的层面上被计算为资本,不应当被要求承担双重责任。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和银行很容易被同一场金融危机所袭击,其自身的资本损失很容易导致保险公司以及将其投资作为“少数权益”(Minority interests)的银行都出现问题。少数权益代表了银行集团以外的参与者拥有的部分所有权,也将被不再纳入资本计算。而另一种形式的资本“递延税款资产”(deferred tax assets)代表之前的亏损可以用来抵扣未来所得税的价值,由于这些资产的价值依赖于未来的收益,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提议将其事实上排除出去。(在部分国家,它们已经受到了限制,比如在美国,只有预计可在下一年度使用的税收收益可以被作为资本。)
缔约方的信用风险要求更高的资本。危机也表明缔约方的信用风险8有多大,导致巴塞尔委员会试图收紧关于这些风险的规则,包括何时必须留存资本、有多少资本必须标记为针对这些风险等。这包括对于支撑外汇交易衍生工具(缔约方风险较低)所需的资本数量以及支撑场外交易(现在需要更多的资本了)所需的资本数量作出明确的区分。
新的流动性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过去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流动性,将其留给各国的监管者作为按照各自的喜好进行审慎监管的项目之一。某些国家比如法国有明确的流动性要求,但绝大多数国家将其作为一个只需保持观察的主观项目。然而,金融危机凸显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金融机构的生存依赖于对流动性的管理,以避免对它们的财务能力的信心消失殆尽从而陷入致命的挤兑浪潮。因此,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建议采用两种新的将会在全球范围内标准化的流动性测试。
首先,最低流动性水平基于一种使用标准化计算的压力测试。事实上,这种测试模拟金融市场在一段时期内(X个月)遭到冻结的情况,在此期间,要想筹措新的资金变得非常困难,或者现有的负债比如短期债务会在到期时遭到追讨。假设核心储蓄将一定程度上遭到提取,但绝大多数仍留在银行中。非核心储蓄,例如存单,假定一旦可以提取就会被全部提走。假定到期债务会被提空,并且无法重新弥补。流动性资产可以被用于弥补现金的需求,但会有不同规模的折价,反映出恶劣情况造成金融市场的抛售行为。
其次,创设了一种“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测试。这用于衡量流动资产和一年以内到期的负债的水平。目的是迫使银行更多地转向一年以上的融资来源,或者更多地投资于流动性高的资产。
或有资本。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原则上同意加入或有形式的资本,但考虑到还有大量的技术问题有待解决,建议不立即实施,而是作进一步的研究。或有形式的资本通常是根据预先同意的条款,在银行遇到问题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债券。它可以被视为一种预先安排的从债务到股份的掉期工具,同样承担着减少债务股份比的目的,允许一家陷入困境的机构寻求破产程序以外的融资来充实资本。
反周期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第三版也赞成一种理念,即在市场好的时候资本要求应该高些,在市场差的时候则应该低些。这将达到“逆风操作”的目的,当市场过热时减缓银行的活动,在市场艰难时鼓励放贷。但目前仍无法明确这一理念将如何付诸实施,各国的监管者们拥有的判断力也是未知数。
哪些东西保留不变?
监管者和世界领导人们一起,试图改善巴塞尔协议第二版的运作机制,但同时保持其框架结构不作变动。这并不是要把上面提到的变化的影响程度最小化(变化是显著的),而是强调这些变化与巴塞尔协议第二版的整体框架是一致的。有两个情况可能是例外,一个是杠杆率,它并不是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而这是巴塞尔协议第二版的核心),另一个是流动性测试。在实践中,倾向于将杠杆率设定在使风险调整比率成为资本要求的关键决定因素的水平。至于流动性测试,并不是真的与资本测试不一致,而是应当视为一种符合巴塞尔协议最初精神的补充工具。
另一个仍保留不变的方面受到了部分学院派和市场观察家的强烈批评。巴塞尔协议第二版和第三版都允许复杂的全球性银行使用内部风险模型作为其资本要求的决定性因素。赞成的观点认为,银行在发展复杂的方法来评估风险方面比监管者们贡献多得多,而且为了使盈利能力最大化,它们有强烈的动机去逐渐找到正确的评价方式。不幸的是,我们现在知道了,风险模型化导致陷入危机,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即过度依赖于有限的历史记录和错误的薪酬激励。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模型化现在更好了,这既归因于解决各种问题的广泛努力,也因为现在的历史记录包括了很多非常恶劣的情况,从而自动增强了其稳健性。但是,很多人对于基础缺陷得到了解决仍旧持怀疑态度。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交易性资产的资本要求仍广泛参考了风险价值(VAR)计算的结果。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增加了多种安全层,表面上令资本要求大体上平均翻了1倍。然而,就风险价值概念来看,按日或按周进行风险评估似乎比更长时段的评估有效。基于这个原因,某些观察家怀疑风险价值的方法在应用于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时是否仍然有效。
在这两种情况下,尽管已了解标准风险模型存在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仍选择保留这些模型。委员会的共识是,其优点超过了缺陷,而且没有明确优于这些模型的其他方法。
有哪些重要领域存在争议?
巴塞尔委员会、G20集团乃至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广泛的共识:受金融危机的启示,资本要求需要提高。然而,争议也存在,尤其是在银行业和巴塞尔委员会之间,对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的具体方法争议很大。下来我们进一步讨论,银行业认为巴塞尔委员会在很多领域中走得太远,这些做法不必要地大大增加了提供贷款和其他银行服务的成本。存在争议的重要领域有:
净稳定融资比率。巴塞尔规则需要包括流动性,对此似乎有相当广泛的认可,但银行业在推动净稳定融资比率测试上持强烈反对态度。他们相信,该测试会迫使银行的融资方式和资产投资发生重大的、更为昂贵的变化,而安全性的提高却可能很小。在这一点上,尽管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存在分歧,但银行业从中立的观察家得到更多的支持,超过他们对资本要求问题的抱怨所得到的支持。不管如何,银行业似乎成功地令监管者对这个问题举棋不定,该测试可能会从最初的巴塞尔协议第三版中去除并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尽管对流动性压力测试肯定也不是一点争议都没有,但它几乎没有招来反对意见。因而流动性压力测试可能会包括在巴塞尔协议第三版中,或者也有可能与其他流动性测试一起往后推延。
更高的资本比率。一旦资本比率得到具体确定,斗争将会白热化。但银行业已经明确表示,他们相信所需要的只是温和的改变,尤其要考虑到在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建议稿中,已经通过其他各种形式提高了资本水平的要求。
杠杆率的使用。关于这个问题争议非常激烈。实际上,所有的监管者都同意单独的杠杆率是考察风险加权方法会否导致资产负债表过于庞大的有效方式。部分国家,以美国最为明显,相信这样一个有用的比率应当受到管制和约束,因而银行最低要求的资本应当是风险加权的数字和来源于杠杆率的数字中较大的那一个。其他国家比如法国认为,杠杆率只是一个有用的辅助工具,而如何运用则取决于各国的自主判断。他们进一步指出,有多个技术问题使得这一方法难以达成一致,例如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有些分析认为,两种不同的会计制度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的差异达到100%,从而同一个杠杆率在一个国家要求的资本可能是在另一国的两倍。最低限度,人们应当找到一种方法来对杠杆率的这种差异作出调整。
关于这一比率的争议可能在长期内存在,原因只不过在于,美国的银行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根据杠杆率运营,对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已经有成型的做法,而欧洲的银行则还没有做到这一步。简单而言,很多欧洲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比美国庞大,但由于巴塞尔规则的有效激励,他们更注重相对低风险的资产,加入杠杆率会迫使他们在资产配置的运作上更接近美国的银行。
最有可能的结果是巴塞尔委员会将选择提高杠杆率的重要性,但采取随着时间推移逐渐谋求更大程度共识的方式。例如,有一种讨论是在该比率产生约束力之前,允许几年的“观察期”,如果确实无法达成共识,可能仍保留其没有约束力的状态。另一个可能性是让杠杆率具有约束力,但设定在一个足够低的水平上,从而它很少会决定最低资本要求,因为基于风险的方法几乎总是会得出更高的要求。
剔除软形式的资本。每个人都同意普通股是最强有力的资本保护形式。但问题是,普通股也是银行最为昂贵的一种筹资形式。因此,银行大量利用其他较为廉价的软形式的资本。故此,银行业一直反对将某些这类形式的资本剔除出去,并且推动实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某些或者所有这类形式的资本仍继续被纳入资本。欧洲和日本的银行对此感触尤深,因为他们一定程度上比美国的银行更依赖于这些形式的资本。
排除部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项目。每个国家的银行都从资产负债表的至少一个项目中获益良多,但资产负债表项目将不再计入资本,银行就此提出质疑:为什么它们不能继续视为资本。欧洲人对此尤其关注,因为欧洲银行的治理结构中,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和对其他银行的少数股远远超过美国。另一方面,美国的银行们更关心递延税收资产(deferred tax assets)和按揭服务权利(mortgage servicing rights)9,而这些项目对于欧洲人较为无关紧要。几乎所有这些例子中都存在正当性争议:为什么这些项目在过去被计入资本?但巴塞尔委员会强烈地想确保普通股而不是软形式的资本能够确实构成资本的核心。这一很难兼顾的条款将通过委员会中不同国家之间艰苦的讨价还价来解决,依赖于一种希冀——保持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建议稿的整体一致性的希冀——来求得平衡。
事实上,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建议稿的每一部分都受到某些人的反对,上面所列出来的并不是完整的清单,只不过是最重要的、最具争议性的项目。
原来建议的变化和时间表是否会作出修改?
尽管存在这些争议,但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建议稿的核心不太可能被抛弃(流动性条款除外)。它开始实施的时间表看上去也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化。G20集团的政府首脑们强烈希望在11月份的首尔会议中达成最终协议,对这个目标似乎有充分的共识。当然,也有可能某些争议会被有效地揭示出来,实施的细节可能会稍有延迟——即使一个中立的观察家可能会将它们视为更为基础的概念而不仅仅是细节。也就是说,除了流动性条款之外,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建议稿的核心部分如果被严重推迟,将是令人意外的。可能造成延误的只有一种情况,即一场新的衰退或者严重金融危机的袭击,例如欧元危机有可能成为威胁。在那样的情况下,领导人们不会愿意承担进一步放缓经济的风险。
如前所述,一旦开始实施的日期确定,很有可能会有大量的安排来缓解过渡期的冲击,例如在一段时间内逐渐剔除各种软形式的资本并且可能引入新的更高的一级资本比率。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的可能的影响是什么?
关于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的影响存在相当多的争议。基本上每个人都同意银行和金融体系都会因为这些变化而变得更为安全,但在今后的很多年中,信贷成本会更高,贷款更难获得,带来经济增长变慢的代价。然而,这些冲击的大小存在争议,并影响了人们对最终结果的看法。如上所述,身为行业组织的国际金融研究所(IIF)计算认为,巴塞尔协议第三版会造成5年内主要经济体的经济规模减小3%10。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影响,G20的领导人们如果相信这些数字,可能就会拒绝巴塞尔协议第三版了。但国际金融研究所的分析还不是最悲观的。例如,法国银行业协会提供的计算认为法国经济受创幅度将达到6%。
另一方面,很多中立的观察家们断定影响要小得多。例如,我自己的测算表明,在美国,资本要求的大幅增加将导致贷款定价平均增长0.2%,这对于贷款的可获得性几乎没有影响11。(我没有分析流动性规则的影响,这个影响可能会更大,并且我假设有一个足够长的过渡期以避免剧烈的变动。)贷款定价这样大小的增加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可能是微乎其微的。(想想美联储0.25%的利率变动对金融的影响有多么小,而这样的变动是美联储通常所做的最小的改变。)
我和欧洲以及美国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们进行的讨论强烈表明,关键决策者们极为贬低银行业的分析,反而赞同巴塞尔委员会自己的明确观点:对经济的拖累相对较小并且能够被更为安全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好处抵消掉。巴塞尔委员会将在9月份发布数量影响研究报告,这一观点将在报告中要么得到证实,要么有所变化。
如果巴塞尔委员会是正确的,在非危机年份中增长率的降低将完全被严重衰退的避免所抵消,过去的每个十年中几乎都有这种广泛而严重的金融危机带来的衰退。我们刚刚经历的严重衰退对经济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失,还得加上可怕的短期影响。长期失业的人会发现他们再也不能重新找到工作,部分工厂和设备由于长期闲置而状况恶化甚至成了一堆垃圾。为了应对严重的衰退而急剧增加的国家债务也有长期的影响。要阻止经济中这种长期的萎缩相当困难,但绝大多数观察家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其他短期的经济萎缩也大大加重了损失,直到经济恢复到更为正常的水平。
结论
大体上,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将如期到来,并将对金融体系的运作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业将会更为安全,但也更为昂贵,各种影响广泛深入到经济之中。不管金融监管的讨论如何的枯燥,巴塞尔协议第三版的进程值得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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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1 这两份文件可以在这里:http://www.bis.org/publ/bcbs164.htm和这里:http://www.bis.org/publ/bcbs165.htm找到。
2 译注:维基的解释“相对于追溯法令,是代表一种允许在旧有建制下已存的事物不受新通过条例约束的特例”。
3 请参见:http://www.brookings.edu/~/media/Files/rc/papers/2010/0129_capital_elliott/0129_capital_primer_elliott.pdf
4 译注:交易性资产(Trading assets),指银行为了在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资产,通常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如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股权投资不计入交易性资产。
5 二级资本包括5大类。首先,部分国家(但不包括美国)允许事实上等同于未分配收益的“未披露的减值准备”作为资本,但必须单独核算。第二,部分国家允许某 些资产以历史价值持有,可能大大低于现有的市场价值。部分或者全部介于现有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会以“重估准备”的形式持有。第三,所持有的不能分配 给特定的请求者、可以用于应对任何意外损失的总贷款损失准备。第四,某些“混合债务资本工具”,被认为拥有足够的普通股特征,可以作为二级资本。第五,到 期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计算为二级资本。
6 译注:递延税款资产指由于企业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而产生的资产。
7 译注:债券持有者可以要求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债券可以作为合法的债务工具而得到优先偿还。
8 译注:缔约方信用风险指合约对方不履行合约的风险。
9 译注:按揭服务权利是指为按揭贷款提供收取贷款月供并将相关收益转交按揭贷款持有人等相关事务的权利。该权利主要随着证券化的发展而出现。美国的银行大量 地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转让给第三人(包括以证券形式),回收资金以提高流动性或继续发放贷款,银行自身不再持有按揭贷款,而只是提供相关服务,按揭贷款的利 息扣减相应服务费用后转交按揭的购买者。
10 完整的中期报告请参见:www.iif.com。
11 请参见:http://www.brookings.edu/papers/2009/0924_capital_elliott.aspx,以 及:http://www.brookings.edu/~/media/Files/rc/papers/2010 /0129_capital_elliott/0129_capital_requirements_elliot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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